2025年4月24日 星期四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限制使用原則

函轉臺中市政府函文,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各公務機關應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一、依據本府114年4月9日府授數網字第114008853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以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再次重申各公務機關應遵循前述規定,並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前開產品未汰換前,應有適當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例如:
1、以不含個資及資料的電腦單機將其下載並以斷網或非公務網路之獨立網路使用。
2、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3、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4、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5、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6、訂定適當配套管制措施,並將使用情形列入年度稽核檢視項目。
(四)公務機關原則全面禁用Deepseek AI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必須採購或使用前開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機關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列冊管理。另教
學及研究場域之使用原則,則依教育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定規範辦理。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參考上開原則辦理,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
四、經查詢所屬學校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不須導入GCB管理系統。

有關「疑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軟體清單」,可至市府「e 化公務入口網/應用系統/網路文件夾/資訊安全專區/01_教育訓練講義/114年資安業務填報、網路攻防演練及數位部TLS憑證申請作業說明會」下載參考。

2024年4月9日 星期二

師生ST學習帳號使用注意事項

學習帳號僅供學習輔助使用(例如線上教學、會議、繳交作業等),請勿使用於非關學習之應用程式或網頁(例如線上遊戲或線上金融服務等)之聯絡或綁定帳號資訊。

勿使用ST帳號綁定購買網路服務(含遊戲) 

因應Google對ST網域使用權限更改為「未滿18歲的使用者無法再使用未經確認的第三方應用程式」,對於學生以ST帳號綁定購買之網路服務無法登入之情況,請依說明辦理。

一、 為讓使用者以ST帳號綁定購買之網路服務(含遊戲)有緩衝期可從ST帳號改綁定為「該使用者其他非ST網域之帳號」,即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允許使用者執行只會索取「使用Google帳戶登入」功能所需基本資訊的第三方應用程式,113年2月16日之後將再次恢復為禁止使用者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應用程式。

二、 若使用者以ST帳號綁定購買之網路服務(含遊戲)需要比上述「說明一」更大的權限時,請各校業務權管人員委請資訊組長協助聯繫資網中心協同處理。

三、 請各校向校內師生宣導勿使用ST帳號綁定購買網路服務(含遊戲),並請使用者於113年2月15日前儘快將目前仍綁定ST帳號的網路服務更改綁定。

四、 對於貴校教學所需之第三方應用程式,仍依臺中市教育服務網112年11月15日文件佈告欄202685號之說明辦理(請由所屬業務權管人員判定為教學所需後,請寄電郵到 service@st.tc.edu.tw 信箱提出申請,信件內容請說明「申請單位」、「申請人姓名與職稱」、申請之「應用程式名稱」、「用途」)。


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微軟正式發佈公告,通知Win10 21H1版本用戶,該作業系統將很快停止支持。

 轉知:

微軟正式發佈公告,通知Win10 21H1版本用戶,該作業系統將很快停止支持。


建議校內公務電腦務必升級,至少Win10 21H2,目前最新可升至Win10_22H2,尚不建議升至Win11,如有問題請洽資訊組了解。
 

https://3c.ltn.com.tw/news/50947

2021年9月22日 星期三

各校(園)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122001號函辦理。

二、 鑒於學校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各校(園)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風險,並請各校(園)加強宣導。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為保護教職員、學生、家長之權益,特訂定學校使用資通系 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家長 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 辦理。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其所轄學校從其規 定。 

三、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 Google 表單、 Microsoft Forms 等問卷調查服務)涉及蒐集個人資料者,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最小化: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 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存取控制:應注意檔案存取權限設定,應採最小權限原則, 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
(三)使用雲端資通服務者,應詳閱設定內容,不宜使用者共同編 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並應注意避免設定允許顯示其他使用 者作答內容(如 Google 表單不應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 作答內容」),避免使用者能瀏覽其他使用者資料,造成個人 資料外洩。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並實際操作測 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四)傳輸之機密性:網路傳輸應採用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 (HTTPS)加密傳輸,並使用 TLS 1.2 以上版本傳輸。
(五)資料儲存安全: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個人資 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料,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 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四、各校或其主管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各校相關作業流程規定。

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刑法「電腦犯罪」專章宣導

電腦及網路的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重大的發展,資訊的交流龐大而繁雜,延申出各種電腦相關的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新增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