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刑法「電腦犯罪」專章宣導

電腦及網路的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重大的發展,資訊的交流龐大而繁雜,延申出各種電腦相關的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新增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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